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锡职院资〔2013〕12号(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)
  发布时间: 2013-03-01 阅读次数: 156  

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文件

锡职院资〔201312

 

 


关于印发《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

管理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
 

各部门:

《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》已经党委会讨论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 

 

二○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


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

 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 为建立学院公用房屋科学、规范的管理秩序,落实管理责任制,优化资源配置,合理使用公用房屋,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益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各部门,包括使用学院公用房屋(以下简称公房)的部门以及接受学院资产委托管理的部门。

第三条 学院公房实行两级管理。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房配置和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,公房管理制度的审定及其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、监督,资产管理处负责日常的公房管理。

第二章  公房的范围与分类

第四条 公房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属于学院的各类用房、场地及其附属建筑物。

第五条 公房按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:行政办公用房、教学实训用房、科技开发用房、生活服务用房、经营服务用房等几类。

第三章  公房的使用与管理

第六条 产权管理

(一)学院新建(扩建)的各类公房,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,由建设部门按程序将向资产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;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,以及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产权手续,同时将设施设备使用资料交给使用部门。

(二)经有资质的技术鉴定单位鉴定确认不能继续使用的公房,经学院同意后上报,经省教育厅、财政厅批准核销后,由基建部门进行报废处理,资产管理处核销固定资产账目及办理产权注销手续,财务部门核销固定资产价值。对因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房屋,类同报废处理。

(三)未经申报批准,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将所使用的公房作为资产投资、联营、入股、质押、注册公司等用途。

第七条 调配管理

(一)各类公房(含新建、扩建)的调配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统一调配,同时,核定公房栋号、建筑面积、使用用途等(见附件一)。学院各类公房管理应服从校园整体规划。各类公房使用期间,如学院需要重新调整,相关部门应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。

(二)若公房调整或有关使用协议到期,使用部门(个人)应主动腾空、申请验收;经验收合格,资产管理处收回相关房屋。

(三)各部门因需要申请追加公房的,须提出书面申请,由资产管理处核定后,填写《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校内用房申请审批单》(见附件二),经分管院长批准后,资产管理处再负责调配。

(四)各二级部门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互相转让公房的使用权,各部门不得擅自将房屋转借、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部门(个人)。

(五)驻校的校外部门、校内外个人使用的公房(经营服务用房),与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是租赁(借用)关系,由资产管理处委托有关部门具体办理租赁(借用)协议。

(六)各部门对富余的公房应主动交回资产管理处,由学院重新组织调配。

(七)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强占、抢占公用房屋。

第八条 使用管理

(一)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公房使用管理的责任人。各部门应明确有关责任人,负责对本部门所使用公房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。为保证全院公房信息的实时和准确,各部门公房的具体分配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报资产管理处备案,如需要内部调整,应由部门资产管理员在调整完成后的一周内报资产管理处备案。

(二)为确保各类用房的功能,各部门不得改变已核定的房屋用途,尤其不得将教学、科研和服务性用房改作它用。各部门确需对用途作出调整、变更,应书面申报,经学院研究批准后,由资产管理处重新核定使用。

(三)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房的维修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

对现有公房的改建、维修、装修方案,须经基建部门、后勤管理部门审核并上报学院批准后方可施工;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方案未报或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施工,否则,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该部门(个人)负责。

(四)凡使用学院公房的校外部门和个人,实行有偿使用办法。校外部门和个人需按照合同、协议或有关规定缴纳租金,使用中产生的水电、卫生保洁等费用必须另外按规定收取,不得包含在租金中。费用的收缴由接受学院资产委托管理的部门负责,并作为学院收入直接上缴院财务处。

(五)保卫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,各部门重点做好火患、水患等的预防工作,发现问题或隐患要及时处理。

(六)学院公房的出租出借,按《无锡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》(锡职院资[2013]11号)办理。

(七)各部门应对利用率低、摆放闲置设备(施)或杂物、长期空关的房屋进行清理,以提高公用房屋的使用效率,防止浪费房源。在核签使用协议过程中,学院将对公用房屋的使用率进行调查、界定,收回确属使用率长期很低的房屋。

(八)任何使用部门(个人)未经批准,不得利用房屋从事污染环境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生产活动,也不得利用公用房屋从事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各类活动。

第四章  违规处理

第九条 各部门应定期组织进行自查,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,要采取措施自行整改。对存在问题不及时组织整改的,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,下发限期整改通知,有关部门(个人)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主动申请验收。

第十条 各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挪作它用的,学院除收回房屋外,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
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、乱拆、乱建的,除要求其恢复原状外,还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。

第十二条 凡因违反规定不及时整改、疏于管理、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学院财产损失的,将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
第五章  其他

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。

 


附件1

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公用房申请审批单(试行)

建筑物名称

房间号

目前使用情况

申请用途

备注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申请部门理由:

 

 

 

负责人(签字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申请部门(盖章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   

现房屋管理部门意见:

 

 

 

   负责人(签字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现管理部门(盖章)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   

申请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意见: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签字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   

现房屋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意见:

 

 

 

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签字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   


附件2

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核定签收单

使用部门

 

   

 

楼栋名称

 

房 间 号

核定建筑面积(㎡)

核定用途

备注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建筑面积合计:

 

 

 

使用部门签收意见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 

部门负责人(签章):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

 

 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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