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锡职院资〔2015〕7号(无锡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)
  发布时间: 2015-11-20 阅读次数: 318  

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文件

锡职院资〔20157








关于印发《无锡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

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各部门、各院部:

现将《无锡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

无锡职业技术学院

20151117


无锡职业技术学院

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(试行)


第一章总 则

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,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,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,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,保障教学、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,根据《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全校师生都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。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,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,建立科学、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,落实各项防范措施,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。

第三条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,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,按本办法进行处理。出现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,使用单位应主动上报,对隐瞒不报或查出有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单位,其赔偿金额加倍。

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和各类人员。

第二章 赔偿责任的认定

第五条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,认定为责任事故,应予赔偿:

1.不遵守操作规程,或不按规定要求作业的;

2.不按制度要求,擅自移动、使用,拆、改装仪器设备的;

3.工作失职,不负责任,指导错误或不听从指导或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;

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、借用、移交等手续造成丢失、缺损的;

5.未采取有效的防盗、防火、防水等安全措施,未能尽到保管责任而造成损失的;

6.私自处置待报废仪器设备的;

7.其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、丢失的。

第六条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,确实难以避免的,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,可免于赔偿。

1.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,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;

2.经过批准,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,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,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,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坏;

3.由于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损坏(如突然停电、停水等);

4.仪器设备使用年代长、使用频率较高导致的正常损坏;

5.因被抢、被盗造成的丢失,能提供公安机关报案证明且不属于责任事故的;

6.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,经技术鉴定认定可以免于赔偿的。

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,可酌情减轻赔偿:事故发生后,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,且能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较好的。

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,要全额赔偿:

1.事故发生后,隐瞒不报,推卸责任,伪造谎情,态度恶劣的;

2.多次因同一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。

第九条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,后果严重的,除责令赔偿外,学校将根据具体情节,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。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第三章赔偿

第十条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,当事人要按照损失价值的规定比例进行赔偿。其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:

1.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零部件,只计算零部件的价值;

2.仪器设备的局部或零部件损坏,尚可完全修复的,只计修理费;

3.仪器设备损坏后,虽经修复尚可使用,但性能、精度、质量显著下降,应按新旧程度和质量变化情况,连同修理费一并核算其损失价值;

4.对于损坏丢失的零部件确实无法修配,导致仪器设备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,应按仪器设备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,确定损失价值。

第十一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,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,学校将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,分别给予当事人适当批评或处分,赔偿费用由当事人合理分担。

第十二条赔偿限额:

1.对于专用设备,如工具、照相机、摄像机、收录电子产品、计算机等,在每年10%折旧价的基础上赔偿100%

2.对单价在1000 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及器材,赔偿金额为原值的30%

3.对单价在1000 元及以上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,在每年10%折旧价的基础上赔偿15%,可以修复的仪器设备,以修理费为标准。

4.对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,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或丢失,除在每年10%折旧价的基础上按10%赔偿外,学校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。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5.对于特殊情况,将根据具体情节另作处理。

第四章赔偿处理程序

第十三条损坏丢失事故发生以后,相关单位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事发原因,核实损失情况,进行责任界定,并且要逐级进行书面报告。

第十四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按以下权限办理报批手续:

1.损坏丢失单价在 1000 元以下的低值设备器材,由使用单位查明原因,提出处理意见和计算赔偿金额后,报资产管理处审批。

2.损坏丢失单价在 1000元及以上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,由使用单位查明原因,提出处理意见和计算赔偿金额,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批。

3.损坏丢失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,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,并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鉴定,提出处理意见,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核,报校长办公会审批。

第十五条因发生火灾、失窃而受到资产损失的,相关单位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,并由相关单位填写报告单,保卫处签署意见,明确责任,由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,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批。

第十六条对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,相关单位凭学校财务收据及相关材料,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手续。

第十七条赔偿金收缴: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赔偿人的经济状况,学校决定赔偿人是一次性赔偿或是分期赔偿。所在单位领导负责按期催缴赔偿人;财务处负责收缴赔偿金,并协助查验赔偿金缴纳情况。

第五章附则

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》(锡职院资〔20135号)同时废止。


无锡职业技术学院

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

单 位年月日

资产名称


资产编号


规格型号


存 放 地


购置时间


原值()


损坏、丢失原因:






当事人:日期:

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意见(处理意见和计算赔偿金额):






(盖章)签字:日期:

资产管理处意见:


(盖章)签字:日期:

分管校长意见:


签字:日期:

注:10万元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。本页不够可另附页说明。


 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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